网上交易赎回转认/申购业务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投资者通过南方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直销”)进行 “赎回转认购”和“赎回转申购”业务(以下简称“赎回转认/申购”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4、赎回款清算日D日:客户操作赎回转购的赎回基金,在客户单独发起正常普通赎回的交易申请起,款项向投资者划付的交易日期天数。
5、申购款清算天数N:转申购的目标基金正常认申购时,从交易申请所属交易日期起至申购款向南方基金销售账户划付日期的交易日期间隔天数。
6、“赎回转认/申购”业务: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赎回款直接用于认/申购本公司发起募集或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开通基金范围
本规则中可用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处于日常开放期的基金,转认购的基金为处于募集期的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作为转换业务的补充,赎回基金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不能进行转换的非货币基金。货币基金赎回转认/申购其他基金将遵从货币基金快速转购业务规则。
第六条 “转认/申购基金”的认/申购发起时间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发起的“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交易申请,基于赎回基金的清算款到帐日和申购款上划日同一天清算的原则,提高资金划拨效率,于T+D-N日发起目标基金的申购申请(不早于赎回基金的赎回确认日)。
以T日赎回南方500(160119)转购至南方现金增利A(202301)为例,南方500的赎回款交收日期为T+3日,根据之前规则,发起现金增利A转购时间为T+3,客户在T+4开始享受货币基金的收益;而根据现有规则,发起现金增利A转购时间提前为T+2日,客户在T+3日即可享受货币基金的收益。
同理,以T日赎回南方500(160119)转购至南方宝元债券A(202101)为例,南方500的赎回款交收日期为T+3日,根据之前规则,发起南方宝元债券A转购时间为T+3,确认日为T+4;而根据现有规则,发起南方宝元债券A转购时间提前为T+1日,转购的南方宝元债券A在T+2日即可确认。
投资者在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后并在有效的认购业务受理期间,方可申请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
第七条 “赎回转认/申购”交易撤单的处理
若投资者在T日交易时间内(一般为交易日15点,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成功撤销“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交易对应的赎回申请,则“转认/申购基金”的认/申购交易申请一并撤销;投资者不能单独撤销“转申购基金”与“转认购基金”的认/申购申请。
第八条 “赎回转认/申购”的认/申购最低限额
“赎回转认/申购”业务所认/申购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额须符合本公司认/申购交易限额的规定;若赎回款小于最低认/申购交易金额限制,认/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将会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第九条 “赎回转认/申购”手续费
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认购基金”的认购手续费。办理“赎回转申购”业务,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申购基金”的申购手续费。
第十条 “赎回转认/申购”失败的处理
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赎回申请失败,则后续“转认/申购”申请不会被发起。
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认/申购申请失败,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一条 巨额赎回的处理
若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认/申购申请时已选择如发生巨额赎回则取消交易选项,则赎回取消,后续“转认/申购”申请也不会被发起。
若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比例部分确认的情况,则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及其转认/申购交易申请将不再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将根据业务规则中的巨额赎回规则处理。如果巨额赎回确认部分赎回款低于认/申购基金的最低交易金额限制,认/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将会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赎回转申购”的“转申购基金”暂停申购或交易的处理
如果“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日,“转申购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交易,那么申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 认购结束日的不确定性的处理
鉴于新发基金认购结束日的不确定性,如果“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之日,“转认购基金”已经结束认购,则“转认购基金”的认购申请将不被发起,“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划往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转认/申购基金”认/申购比例配售的处理
若“转认/申购基金”发生比例配售,投资者当日“转认/申购基金”申请金额中未参与配售部分将比照该基金未参与配售资金退款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则构成《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补充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补充规则作出合理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