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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电子直销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日期 : 2024-6-25   

南方基金电子直销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南方基金电子直销机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机构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本规则与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系统”)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机构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直销网上交易” 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开立、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直销网上交易包括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网上提交的交易申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网上交易密码修改、并提供交易记录及对账单查询等。本规则所指“T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 

第三条 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签订本公司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机构网上直销服务协议》,同意本公司的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 凡从事直销网上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拥有南方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基金账户。 

第五条 凡从事直销网上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拥有本公司的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中心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开立南方基金直销交易账户。如果投资者目前已经通过直销中心开设南方基金账户,在首次办理本公司网上交易业务前,需要先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通网上直销权限。 

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成功开立南方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货币基金申购、认购等业务,交易是否成功以开户成功为前提。办理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需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将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直销中心开通其他基金交易权限。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网上交易于7(天)×24(小时)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如投资者于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九条 账户基本信息修改、预留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和印鉴卡的变更等关键信息变更的业务只能通过邮寄申请材料原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的方式办理。账户人员管理的修改可以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        

第十条 投资者进行直销网上交易需通过交易密码进行验证。直销网上交易的初始交易密码由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设立。如果投资者目前已经通过直销中心开设南方基金账户,开通直销网上交易权限后,直销网上交易的初始交易密码会由本公司直销中心发给投资者,投资者应在登录网上交易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五章 直销网上交易密码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二条 投资者的网上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自行变更,密码变更即时生效。 

第十三条 投资者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办理密码重置手续的,须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指定的方式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六章 认购/申购申请及撤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认购/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认购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申购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如投资者于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提出撤销申购申请,撤销申购申请须于T日15:00前(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提交,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章 赎回申请及撤销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通过网上直销提交的赎回申请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应以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准。赎回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如投资者于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提出撤销赎回申请,撤销申请须于T日15:00前(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提交。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八章 基金转换申请及撤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公司管理的各基金的转换或撤销通过网上直销提交的转换业务。转换打开时间和转换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基金转换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如投资者于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转换申请,撤销申请须于T日15:00前(如因产品投资于境外市场等特殊情况,以产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提交。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九章 设置分红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业务。除了有特殊规定的基金须按照各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外,投资者可通过“设置分红方式”另行设置。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分红方式变更的申请不能撤销,投资者可以多次对同一只基金进行分红方式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以最后一次的设置为准。 

 

第十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选择直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投资者可采用其划款银行认可的付款方式将认购/申购资金划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销售专户(销售专户信息请参见本公司网站上公布的网上交易销售专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认/申购相关规则参照适用《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本公司资金清算账户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划款由日期本公司资金清算账户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章 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章 查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人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和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直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直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划款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分红和退款时发生的划款手续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 风险 

第三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直销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任何使用投资者身份识别凭证、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进行的一切委托请求,均被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基金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